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桃簡附民-136-20250203-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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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唐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李佩君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桃金簡字第10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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