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桃簡附民-179-20241217-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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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游尉杰 張雅芝 被 告 陳郁萱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侮辱罪案件,業經本院 於113年10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佐。惟原告等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3年12月5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為憑,依前開說明,因該刑事案件已終結,原告等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等就 其等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