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3-桃簡附民-2-20250203-1

字號

桃簡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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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號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郭意芬 林鼎盛 被 告 張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桃金簡字第48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沛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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