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桃簡-1199-20241107-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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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鄒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 示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原記載「陳鄒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欄應更正為「陳鄒昇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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