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YDM-113-桃簡-1390-20241023-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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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東霖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東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東霖正值壯年,卻不 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利用發票兌獎APP之快速領獎服務,不需持有實體發票可進行兌獎之漏洞,詐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有害財政部發放中獎獎金之公正性,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詐取之金額、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冒領發票中獎金額之詐欺犯罪所得,已透過被告之 母親歸還予財政部國稅局,並已由被害人領回,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為價額之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内,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咏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823號 被 告 謝東霖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東霖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至000年00月0日間不詳時間, 在通訊軟體LINE某群組中,見孫美珠將其所持有之112年9至10月中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SW00000000,下稱本案中獎發票)拍照上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將該照片下載儲存,復利用財政部國稅局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下稱發票兌獎APP)之「快速領獎」服務,可透過掃描發票上QR CODE兌獎,並將中獎金額自動匯入使用者綁定之金融帳戶,不須持實體統一發票至特定窗口審核之功能,於112年12年6日凌晨0時20分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以其名義申辦之發票兌獎APP帳號,掃描其所儲存之本案中獎發票照片,致財政部國稅局陷於錯誤,認謝東霖為當期統一發票5獎之中獎人,而將中獎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轉入謝東霖所綁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孫美珠持本案中獎發票正本至領獎據點欲兌獎時,發覺該發票已兌獎完畢,經財政部國稅局調閱領獎紀錄,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東霖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銷售稅課職員宋秉詮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財政部印刷場通報發票兌獎異常資料、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追繳統一發票獎金繳款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電話紀錄表、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發票兌獎APP之兌獎擷取照片1張及本案中獎發票正本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至被 告詐領之1,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已透過其母鄔素惠繳還財政部國稅局乙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追繳統一發票獎金繳款書1份憑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請無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謝咏儒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