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桃簡-1889-20241007-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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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亭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惠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冀望不勞而獲,以竊盜手段取得他人之財物,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並兼衡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固均為其本案之 犯罪所得,然其業已賠償告訴人,且賠償之金額與財物價值相當,可認被告前述犯罪所得已遭剝奪。參以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本院認若再就上開犯罪所得對其宣告沒收、追徵,有過苛之虞,爰依上開規定,就前述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781號   被   告 黃惠亭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惠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2月23日上午6時30分許,在○○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店」,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23項(價值共計新臺幣836元),得手後逕自走至休息區,未經結帳即開封食用,尚未食用完畢之物則裝入自備塑膠袋內帶走。嗣店長游○○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惠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 稱:我當天全部消費都有付錢結帳,我是一半在店內食用,另一半帶走等語。然查,被告行竊之全部過程,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暨翻拍照片可資佐證,復有證人即告訴人游○○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經被告配偶李瑞興於事後始前往結清之事實,亦經證人李瑞興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請審酌 被告具有中身心障礙身分,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紙在卷足憑,請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量處適當之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 1 Q-gurt百香芒果 35元 2 Q-gurt百香芒果 35元 3 大粒果實葡萄蘆薈優格 35元 4 大粒果實鮮美橘瓣優格 35元 5 FMC紫拿鐵 50元 6 FMC綠拿鐵 50元 7 Q-gurt蜂蜜藍莓 35元 8 活益比菲多減糖配方 35元 9 FMC玫瑰蜂蜜水 38元 10 黑糖拿鐵 59元 11 冰鎮芭樂綠茶650m 30元 12 FMC芒果冰茶 25元 13 義美桂圓紅棗茶 30元 14 亞尼克生乳捲風味奶茶 42元 15 PABLO黃金焦糖奶 42元 16 瑞穗低脂鮮乳 35元 17 FMC抹茶拿鐵 40元 18 福樂頂級鮮奶優酪 38元 19 福樂頂級希臘式優酪 38元 20 LCA活菌清爽發酵乳 28元 21 LCA活菌原味發酵乳 28元 22 自然零草莓蘆薈優酪乳 28元 23 光泉高鈣牛乳TP20 25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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