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桃簡-1980-20241129-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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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上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5853號、第26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上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 第4、12行原載「吳○鎮」,應更正為「吳○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上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等,經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猶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均未返還告訴人吳○稹、黃○瑄,或賠償告訴人2人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 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吳○稹、黃○瑄,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得之物品 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㈠ 衛生紙2串 (價值新臺幣【下同】150元) 江上鵬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衛生紙貳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㈡ 現金251元 江上鵬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853號                   113年度偵字第26373號   被   告 江上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上鵬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7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小北百貨北埔店前,徒手竊取店外價值新臺幣(下同)150元之衛生紙2串,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嗣經該店主任吳○鎮報警後調閱監視器而查悉上情。  ㈡復於113年2月21日下午1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巷 0號全聯福利中心桃園三民門市,徒手竊取放置在收銀櫃臺上之愛心捐款零錢箱,得手後即騎乘自行車逃逸,並將箱中零錢251元花用殆盡。嗣經服務員黃○瑄報警後調閱監視器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鎮、黃○瑄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上鵬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坦承不諱,並與告訴人吳○鎮及黃○瑄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且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影像光碟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2次竊 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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