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M-113-桃簡-2265-20241114-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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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原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6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原生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毀損之 犯意」應更正為「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原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個人情緒不佳,竟出手毀壞他人之物品,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法治觀念欠佳,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然終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非佳。佐以被告前有因犯毀棄損壞、妨害秩序而遭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素行不佳。再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所造成之損害等節,暨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777號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警方所查扣之填彈器1組(內含鋼珠)、CO2鋼瓶1瓶(下合稱本案物品)均為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物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024號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有該案起訴書存卷可參。是本案物品既經檢察官另案聲請沒收,倘若於本案再次宣告沒收,實為重複沒收,是本案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677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6777號 被 告 林原生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原生與郭哲源素不相識,因個人家庭事務情緒失控,竟基 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0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力行街與天祥街口,持裝有二氧化碳鋼瓶之空氣槍,射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車窗,致車窗玻璃破裂不堪使用。嗣該車之保管人郭哲源報警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哲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原生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坦承不諱,並與告訴人郭哲源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且有刑案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至警方查扣被 告為本件犯行之填彈器1組(內含鋼珠)、CO2鋼瓶1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024號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有該案起訴書可參,故本件不另為沒收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