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M-113-桃簡-2366-20241212-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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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8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全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 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又被告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於原處重建,應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後,猶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違建面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崔宇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869號   被   告 陳威全 男 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全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向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蕃西承 租位在桃園市○○區○○段000○000號地號之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使用,租期自111年6月1日起至123年11月30日止,共計12年6個月。詎陳威全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而違反規定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又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仍於112年10月27日前某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本案土地上擅自興建違章建築,而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於112年11月6日以桃建拆字第1120088120號函通知違建所有人本案土地上有違章建築之情事,同時以桃建拆字第11200881201號公告一般處分及於同年11月10日張貼該則公告並勒令停工及限期自行拆除。嗣上開違章建築於112年12月5日經建派員強制拆除至不堪使用。惟陳威全明知上情,竟基於依法強制拆除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未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即於112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月5日,再度於上址興建違章建築。嗣經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於113年1月5日派員前往現場勘查,因而發覺上開違法重建情事,始知上情。 二、案經建管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威全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蕃西時任管理人呂承進於 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並有建管處113年2月29日桃建拆字第1130014321號函暨所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2年10月27日桃市德工字第1120039791號函、八德市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現場照片、土地測繪圖、土地所有權列印資料、桃園市政府陳情案件紙本簽核表、建管處112年11月6日桃建拆字第1120088120號函、112年11月6日桃建拆字第11200881201號公告、112年12月7日桃建拆字第1120099277號函、113年1月15日桃建拆字第11300037341號公告、113年1月15日桃建拆字第1130003734號函、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3年1月10日桃市德工字第1130001321號函、建管處113年1月9日桃建拆字第1130002244號函暨所附八德市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現場照片、土地測繪圖、土地所有權列印資料、法人登記證書、土地租賃契約書等件存卷足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法強制拆除建築物違反規 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柏淨                檢 察 官 崔宇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諺彤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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