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M-113-桃簡-2462-20241014-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CONG CHINH(中文名:陳公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CONG CHINH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TRAN CONG CHINH前已 經我國遣送出境,明知外國人士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國境,仍為求賺取報酬,非法偷渡入境,危害國境安全及出入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惟考量其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及情節,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打零工、家境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列印資料附卷可佐,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其本案係以偷渡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漠視我國邊境管制,顯乏遵循我國法律規範之意識,於我國境內亦無固定住居所,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 )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 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 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