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M-113-桃簡-2523-20241220-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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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秉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 日113年度桃簡字第252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秉豪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桃簡字第252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於113年10月31日送達至被告之居所(即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依前揭送達之相關規定,應自寄存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經過10日即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之效力,則本件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又被告前揭地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則其向本院為訴訟行為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加計在途期間3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13年12月3日屆滿。詎被告遲於113年12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受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狀日期戳章1枚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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