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桃簡-2549-20241223-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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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549號 被 告 陳鍇浩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暨事實及理由欄四、所載之 車牌號碼「BCA-0367」號均應更正為「BCA-3651」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暨事實及理由欄 四主文欄第2項,對於本件裁判應沒收之車牌號碼固均記載為「BCA-0367」號,然本院實際認定遭偽造車牌之車牌號碼為「BCA-3651」號乙節,業據本院載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之部分,且有扣案車牌、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按,是依前揭說明,僅屬誤載,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暨事實及理由欄四主文欄第2項所誤載之車牌號碼乙情,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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