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M-113-桃簡-2570-20241028-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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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灝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2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灝霖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灝霖明知其並無販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之真意,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時間前某時許,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奇摩拍賣及旋轉拍賣網站,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各適有如附表所示之廖挺宇、鄭庭喻、李宗霖等人看見上開訊息,均信以為真,因而均各別以拍賣網站之私訊功能,與陳灝霖聯絡並詢問商品狀況及議價,陳灝霖並以通訊軟體於訊息中回覆各該商品狀況及各與廖挺宇、鄭庭喻、李宗霖討論交易細節後,廖挺宇、鄭庭喻、李宗霖均陷於錯誤,遂均同意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各該商品,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陳灝霖指定、不知情之房聖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陳灝霖再將上開款項領出,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嗣因廖挺宇、鄭庭喻、李宗霖遲未收得各該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灝霖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廖挺宇、鄭庭喻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 人李宗霖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房聖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陳姵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房聖唯上開臺灣銀行帳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 ㈣告訴人廖挺宇、鄭庭喻、被害人李宗霖與被告陳灝霖間之對 話紀錄截圖各1份。 ㈤告訴人鄭庭喻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3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 罪)。 ㈡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鄭庭喻因遭詐欺而固有數次轉帳、之行 為,然因各次之被害人同一,犯罪手法相同,犯罪之時間甚為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概念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為已足。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詐騙告訴人廖挺宇、鄭庭喻及被害人李宗霖之財物,致渠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非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上開3罪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告訴人廖挺宇、鄭庭喻及被害人李宗霖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5,5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入時間 匯入帳戶及戶名 匯入金額 詐騙手法及內容 1 告訴人 廖挺宇 107年10月20日10時20分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於雅虎拍賣網站以帳號「Z0000000000」刊登販售「IPhone 6s Plus 64G」手機1支之訊息,致告訴人廖挺宇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匯款5,000元至左揭帳戶,惟迄未收到購買之產品。 2 告訴人 鄭庭喻 107年10月9日20時13分 同上 500元 於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ty6966」刊登販售「IPhone 6s」手機1支之訊息,致告訴人鄭庭喻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元至左揭帳戶,惟迄未收到購買之產品。 107年10月11日22時33分 4,500元 107年10月12日12時45分 1,000元 3 被害人 李宗霖 107年10月21日23時53分 同上 4,500元 於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ty6966」刊登販售「IPhone 6s」手機1支之訊息,致被害人李宗霖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匯款4,500元至左揭帳戶,惟迄未收到購買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