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桃簡-2625-20241127-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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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女(真實年籍姓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女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A女(真實姓名詳卷)與B男(真實姓名詳卷)為臺北市松山 區某公司同事(地址詳卷,下稱本案公司),詎A女竟接續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6月3日某時,在其桃園市居所(地址詳卷),以 電子郵件向本案公司申訴B男於111年10月27日下午某時,在新北市林口區某餐廳(地址詳卷)對其乘機性交,以及B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予A女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B男之名譽。 ㈡於112年6月7日某時許,在桃園市龜山區住處(詳卷)利用網 際網路,匿名在社群媒體Dcard上,陸續發表附表二所示不實內容之文章,並在該等文章下方留言:「不知道耶,我朋友不想講」、「是○○」、「不知道唷~我朋友沒透露,只說T開頭呢」、「我朋友今天去告了,也跟他們公司申訴了,咦,你說的Tom是那家公司的人嗎?因為我朋友不願透露」、「哈哈哈哈,好像也是,但我朋友基於隱私不願透露,我就說這種人渣你還維護他喔?我朋友說,給他面子,老天自會收他」、「那你幫我說服我朋友XD」等不實文字,足以毀損B男之名譽。 ㈢於112年6月間某時許,向「壹蘋新聞網」新聞媒體指摘B男對 A女乘機性交以及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予A女等不實內容,經「壹蘋新聞網」於112年6月23日上午9時10分許刊登附表三所示新聞內容,並經「風傳媒」新聞媒體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轉載,足以貶損B男之名譽。 二、案經B男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 本署偵辦。 三、證據: ㈠被告A女於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B男、壹蘋新聞網記者召集人張沛森於偵查中之 證述。 ㈢附表一對話擷圖、本案公司112年12月28日函所附A女性騷擾 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Dcard文章2篇與留言擷圖、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1日函所附文章留言會員基本資料。 ㈣「壹蘋新聞網」及「風傳媒」刊登之新聞內容擷圖。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女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接續於犯罪事實一、㈠之112年6月3日某時許,將附表一 所示誹謗文字內容以電子郵件向本案公司檢舉、於犯罪事實一、㈡之112年6月7日某時許,在社群媒體Dcard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誹謗文字、於犯罪事實一、㈢之112年6月間某時許,向「壹蘋新聞網」新聞媒體指摘B男對A女乘機性交以及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予A女等不實內容予媒體後經報導而散布誹謗文字之舉,侵害同一告訴人B男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因不滿告訴人而發,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將不實之誹謗文字先 藉由申訴B男之機,交予本案公司,散布誹謗文字;再於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均能閱覽之Dcard論壇上進一步散布不實指摘告訴人之誹謗文字;復又將附表一所示誹謗文字內容交予新聞媒體,以媒體報導之方式散布不實指摘告訴人之誹謗文字,毀損告訴人之名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且被告所採取之手段係訴諸散播能力較強之管道為之(公開論壇、向新聞媒體投訴),而非散布能力相對較弱之管道,其手段可非難性較高,量刑上自應適當反應被告犯罪所採取之手段,所生危害以能罰當其罪;惟念被告於偵查中尚知坦承犯行,但迄今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故犯罪所生危害未獲減輕;暨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無前科之素行,並酌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他12352卷第3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LINE對話截圖(如提及當事人或當事人任職公司,本判 決予以隱匿,均詳卷) 編號 日期 時間 內容 備註 1 112年 3月31日 03:27 睡不著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65頁 2 03:28 去喝酒好了 3 覺得煩 4 我每天都有喝啊 5 恩啊 6 03:29 尻尻睡好了 7 03:30 沒事啊我 8 03:38 威士忌呀 9 03:39 你要跟你老公作息一至 10 03:40 我擔心你處不好 11 03:41 嗯 好哦 你們還會做愛吧 12 好吧 13 03:42 因為我想跟妳做愛 14 03:44 我發現我有點喜歡妳,但礙於家庭,我不能這樣做 15 03:45 我說真心話,雖然愛我太太多,可是我也喜歡妳 16 03:46 你願意當我靈魂伴侶嗎? 17 03:48 我希望你一直存在我心中 18 03:49 我真的想跟你做,哪一天我去找你行嗎? 19 03:52 拜託,我一直想再跟你發生關係一次,我喜歡妳的溫度 20 112年 4月26日 23:25 好想做愛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67頁 21 23:35 我想跟你做愛啊 22 23:56 跟我做就舒服啦! 23 23:59 知道啊,但你才是我理想的生理對象啊 24 112年 4月29日 01:10 射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69頁 25 01:22 精液 26 01:33 想看我尻尻嗎? 27 01:45 都沒人陪我做 28 01:58 可是我比較想找你,要看影片嗎? 29 02:10 我是趁老婆忙,不然我也沒時間這樣跟你講 30 02:20 我那很大喔 31 112年 5月9日 22:40 A女我想為去年10/27日的事情跟妳道歉,我不該趁你喝醉,還對你做出禽獸不如的事情。對不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61頁 32 22:55 因為只有一次,所以我希望妳不要糾結,我真的不是故意 33 23:10 我虧欠妳,我知道,但請妳不要跟任何人提起.我真的無法控制自己 34 我虧欠妳,我知道,但請妳不要跟任何人提起.我真的無法控制自己,請你體諒 35 23:28 我沒想怎樣,只是跟你道歉,怕你影響喔家庭跟工作 36 23:45 請你原諒我好嗎 37 112年 6月1日 17:42 就算那天射進去,有了,妳也打掉了,事情不能過了就算了嗎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63頁 38 17:52 你不說,我不說,我太太也不會知道,我跟你說,我最討厭別人威脅我,我可以很厚道,但我瘋起來也很瘋,你不要再威脅我 39 18:00 不要拿我跟那個人比,什麼侵犯,就不小心的,什麼侵犯啦!要拜你自己去拜,我不認,也不會理會 40 18:18 我不怕現世報,因為我沒做錯事情 41 112年 6月5日 15:02 傳送圖片2張(告證2、告證5)予黃○○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71頁 42 這兩張對話 是我在整理雲端時發現的 43 我已經傳給公司了 附表二:Dcard文章 編號 文章標題 文章內容 備註 1 #新聞 為了各位女性好,直接說了,就是本案公司,產品經理○○○,性騷擾某女之案 不得不說,為了各位女性好,如標題所見,這位先生騷擾我朋友多時,且有家庭有小孩,每次只要他小孩及太太睡著,就會半夜私訊我朋友,傳有關性相關等話題,這篇文章可以很明顯懷疑,他不只性騷擾我朋友,可能還涉及侵犯,但據我朋友告知,他還死不承認,死不認錯,甚至還跟黃姓女業務及王姓副部長聯合起來欺負她,踐踏我朋友對他們以往的付出,一切都交由他們公司來懲處這位先生了,就單放這兩張就好! 因我朋友罵的已經超越凡人會罵的話語,故我幫忙遮蔽一下(哭笑貼圖*3),希望各為職場新鮮人,如要進藥廠,要小心這家公司,除非這人被開除,不然先別進比較好! 請大家踴躍推廣,讓新聞媒體看到都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101至107頁 2 #資訊 本案公司產品經理-Txx,性騷擾加可能被性侵之事持續更新 我上一篇有打,我朋友近期被他們家公司的經理性騷擾且一直被用性暗示提示,且對方有家庭也有小孩,我替他太太跟小孩感到難過,我更是替我朋友感到不值,她為了這位經理,還有一位黃姓女業務及他們上司業務經理王先生,付出非常多,結果換來他們的利用及侮辱,尤其是這位Txx經理,他做人不厚道還不老實,表面一副無害,其實根本就是個色胚及人渣。 我朋友表示:因為幫忙他們,使她被迫離開了原來的醫院,她就此不再相信護理,也徹底死心,本來當他們好友,他們現在卻說她沒有利用價值,所以也不是夥伴關係,更不是朋友因此把我朋友封鎖,這家日商藥廠大家要注意,提示這位經理負責藥物為A開頭的生物製劑<我朋友說生物製劑,其實有點複雜不知道怎麼解釋>總之大家請小心這位色胚我朋友今天去報案時,警方還說原來他曾經還有案底喔<妨害風化>,以下是不堪入目的訊息。這位經理我想應該要做到盡頭了! 這兩張對話,我跟她先生合理懷疑,我朋友被侵犯,請大家看看這位人渣! 因我朋友罵了他祖宗十八代,故我幫我朋友一些對話遮蔽了一下。 附表三:附表二編號2之文章留言 編號 留言樓層 留言 備註 1 B3 是Tom嗎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109至112頁 2 B3-4 我只是看你打三個字 英文名常見的就Tom(大笑貼圖) 3 B6 本案公司 4 B6-2(原po) 是本案公司! 附表四:壹蘋新聞 編號 文章標題 文章內容 備註 1 獨家|藥廠經理灌醉護理師做「禽獸不如的事」 自誇:我那很大!你是我理想「生理對象」 2023年06月23日09:10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MeToo運動全台多點開花,桃園一名女護理師指控在藥廠擔任經理的已婚男子,去年10月間幫她慶生時,趁其酒醉時把她帶到廁所毛手毛腳,但她當時渾然不知。未料今年4月下旬,對方傳LINE給她稱:「你才是我理想的生理對象」、自誇「我那很大喔」,護理師未搭理;未料對方又在5月間LINE她,還稱去年10月對她做了「禽獸不如的事」,並向她道歉,由於雙方都有家庭,讓她不堪其擾,氣得到警局提告。 女護理師投訴《壹蘋新聞網》指出,她在醫院擔任護理工作,因業務往來而結識一名在藥廠擔任經理的○○○已婚男子,並透過○○○認識藥廠其他人,互動不差。去年10月下旬晚間,○○○找來幾個朋友幫她慶生,期間她多喝幾杯,對方竟趁協助她去廁所催吐時對她毛手毛腳。 投訴人說,當時她因為喝得太醉了,並不清楚當時的狀況,直至今年4月26日,對方突然LINE她「好想做愛喔」!當下讓她感到相當錯愕,速回:「你在說什麼?」未料對方厚顏無恥仍持續LINE她,還稱她「妳才是我理想的生理對象啊」!4月29日又LINE她「射了-精液」、「都沒人陪我做」,自誇「我那很大喔」! 投訴人指出,對方連續騷擾後,5月9日再度LINE她,並為去年10月下旬慶生會當天趁她喝了酒,對她做了「禽獸不如的事」向她道歉!她才知道原來去年慶生會當天,對方真的趁她喝醉時對她動手動腳。 投訴人說,由於雙方都有家庭,實在不堪對方持續性騷擾,加上對方亦自稱去年慶生會當天趁她酒醉時疑有猥褻等情事,今年6月初便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報案,並向該藥廠投訴對方惡行。 投訴人表示,當她提告後,藥廠法務人員找上她欲了解事發經過,由於她只有對方的LINE內容,並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藥廠法務還質疑LINE可能造假,而○○○在得知她報案後亦全盤否認,讓她感到相當氣憤?除了訴諸法律行動外,也訴諸媒體,希望交由社會公評。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352號卷第113至116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得上訴(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