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桃簡-2706-20241226-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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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聖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7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聖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家聖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舒智遠同 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等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039號 被 告 林家聖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聖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前某日,基於侵入他人住居之犯 意,未經舒遠智之同意侵入舒遠智居住之桃園市○○區○○路00號之房屋。嗣經鄰居發覺有異,通知舒遠智之乾兒子吳臺文,吳臺文前往上址後要求林家聖離去,其竟拒不離去,吳臺文遂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逮捕林家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舒遠智委由吳臺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吳臺文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榮 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 婉 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