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M-113-桃簡-2745-20241115-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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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庚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3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庚偉犯竊盜罪,共捌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庚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先後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然被告終於偵查時坦承犯行,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而賠償其損失,然考量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及其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病歷影本、桃園市政府人事處網頁截圖及獎牌照片、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表揚狀照片、敘獎紀錄等(見調院偵字卷第15-44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件附表所示物,無證據證明業已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712號   被   告 黃庚偉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忠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爲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庚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在「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於桃園市○○區○○○○○路0段0號所經營之「IKEA商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案經員工清點商品發現短少,於報警後爲警循線調閱監視器影像,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黃庚偉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于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車輛的進出和交易查詢資料、短少商品明細表、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刑案現場照片42張。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 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爲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蔡孟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婉苓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 1 112/10/30   15:30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25個 DROMSLOTT 嬰兒床床包2個 LEN嬰兒床床包1個   2 112/11/09   14:06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16個 3 112/11/13   13:18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20個 4 112/12/13   14:42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8個 5 112/12/15   17:01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26個   6 112/12/19   16:49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 4個   7 112/12/24   18:13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 5個   8 112/12/29   15:12 SLATTIS鐘/濕度計/溫度計/白色(8×2×12公分) 4個 LADDA-3號電池aa,充電電池6個 以上商品價值 共計:新臺幣2萬4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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