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桃簡-2760-20241127-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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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3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灃犯侵占遺失物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昱灃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 酌被告在自動櫃員機存錢處拾獲LOZADA REYMART QUIZON遺失之現金新臺幣1萬7,200元後,竟不思歸還失主或送至有關單位招領,僅因一時貪念,即將該現金侵占入己,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又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警詢筆錄中所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程師之生活狀況、家境貧寒之經濟情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本次侵占遺失物犯行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286號   被   告 陳昱灃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之3             居桃園市○○區○○○路00號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灃於民國113年2月8日下午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之7-11便利商店豐亞門市內自動櫃員機前,拾獲LOZADA REYMART QUIZON遺留於該機臺內之現金新臺幣1萬7,200元(已發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上開款項送交店員或警方而侵占入己。嗣LOZADA REYMART QUIZON發覺上開款項遺失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LOZADA REYMART QUIZON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灃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LOZADA REYMART QUIZO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告訴人提供之存款收據、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36張可資佐證,是被告之供述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書 記 官 葉 芷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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