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桃簡-2803-20250113-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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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綵潔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一)內關 於「被告崔雯媛」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陳綵潔」。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另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案被告陳綵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並經本院為簡易判決,茲因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一)內關於「被告崔雯媛」之記載係誤繕,此觀之原判決之被告欄及主文欄所載之被告姓名均為「陳綵潔」即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一)內關於「被告崔雯媛」之記載,更正為「被告陳綵潔」。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