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桃簡-2806-20241125-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秀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48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秀蘭竊盜,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二、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物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僅犯罪事實欄第5行之「駕駛車牌號碼」應更正為「搭乘車牌號碼」;附表編號2商品名稱之「N」應更正為「M」;附表編號4商品名稱之「墊子是」應更正為「電子式」。 二、量刑 審酌被告劉秀蘭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商家經營商業辛勞,遽 為竊盜犯行,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經判決及執行仍未警惕,素行可議,兼衡本案所竊商品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暨工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勉持及婚姻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未返還及未扣案的犯罪所得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編號1-3、5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8269號 被 告 劉秀蘭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秀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7月7日下午4時1分,至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桃園愛買店,徒手竊取該店經理張崇武管領、貨架上陳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張崇武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劉秀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張崇武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照片16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除附表編號4之商品外,其餘均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如附表編號4之物品,已由告訴代理人張崇武領回,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宜 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 1 「CA-優雅波浪邊小可愛-白F」1件 169元 2 「VOLA-莫代爾呵護褲-藍N」1件 199元 3 「VOLA-無縫中腰親親褲-藕粉N」1件 199元 4 「KINYO防潑水墊子是正倒數計時器」1件 189元 5 「溫太醫按摩滾珠精油60g-阿里山薑黃」1件250元 250元 總價值:1006元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