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3-桃簡-2845-20250314-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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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E NGAN(越南籍,中文姓名:陳世銀)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5646號),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之被告護照號碼「Z000000000號 」,應更正為「P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TRAN THE NGAN之護照號碼誤載為「Z000000000號」,然被告之護照號碼實為「P00000000號」,此有被告之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佐,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護照號碼記載顯係誤載,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