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3-桃簡-2954-20250213-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德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至3行所載「未扣案冷泡茶柒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更正為「未扣案 冷泡茶柒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說明未扣案冷 泡茶7瓶,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至3行所載「未扣案冷泡茶柒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顯係「未扣案冷泡茶柒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誤寫,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