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桃簡-3037-20241230-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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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7003號、第32327號、第37543號、第37608號、第37647號 、第42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志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 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本院 勘驗筆錄(本院卷第47至4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謝志明就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附表5所示竊取之財物,辯稱:我行竊物品為行動電源1個跟口罩1盒等語(113年度偵字第37647號卷第9頁)。惟觀諸超商內之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係將竊取財物放入其外套袖口內等情,有此等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113年度偵字第37647號卷第35至37頁),由此可知,被告竊取之財物體積不大,若被告係竊取口罩一盒,衡諸常情,礙難在行竊短時間內放入被告之外套袖口以掩人耳目,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㈡被告就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附表6所示竊取之財物,辯稱:我只有偷美珍香原味豬肉乾2包等語(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卷第9頁)。惟觀諸超商內之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站立於超商內之商品貨架前,右手伸進商品貨架內拿取2包零食,左手亦伸進之商品貨架內欲拿取物品」、「被告依舊站立於超商內之商品貨架前,再次將右手伸進另一個商品貨架內拿取『至少』2包零食。」等情,有此等監視器畫面截圖、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卷第39至45頁,本院卷第47至49頁),由此可知,被告第一次伸右手拿取豬肉乾,經監視器攝得其拿取包數為2包,旋即伸左手欲拿取豬肉乾,嗣被告第二次伸右手拿取豬肉乾,經監視器攝得拿取包數至少2包,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6 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79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仍再犯同罪質之竊盜罪,其素行不佳;惟念被告坦承部分客觀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25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20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15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35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40日;就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部分量處拘役3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或追徵: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113年度偵字第27003號卷第39頁、113年度偵字第37608號卷第45頁),揆諸前開規定,其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物,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003號 113年度偵字第32327號 113年度偵字第37543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08號 113年度偵字第37647號 113年度偵字第42060號 被 告 謝志明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志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或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失竊,報警處理循線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童冠祐、陳方苓委託謝政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 分局、方子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戴文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邱酩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志明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均坦承不諱,並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政煌、證人即告訴人方子音、戴文宏、邱酩傑、童冠祐、陳真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涉 附表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又未扣案之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宜 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竊取時間 竊取地點 竊取物品 價值 (新臺幣) 1 陳方苓(委由謝政煌提告) 113年2月15日 下午4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統一超商航宏門市) eSENSE白色行動電源1個 599元 2 方子音(有提告) 113年3月26日 下午3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桃園龍安店) 金莎巧克力2盒(共16入) 490元 3 戴文宏(有提告) 113年4月11日 上午10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八德永豐店) 統一青蔥麵包4個 128元 4 邱酩傑(有提告) 113年3月6日 下午1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湯華門市) 旋轉式鋅合金藍芽耳機1副 1290元 5 童冠祐(有提告) 113年4月6日 晚間8時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蘆工門市) ①eSENSE口袋快充行動電源1個、 ②Monster旋轉鋅合金藍芽耳機1個 ①599元 (行動電源) ②1299元 (藍芽耳機) 6 陳真(有提告) 113年4月19日下午5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培英門市) 豬肉乾共7包 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