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3-桃簡-3049-20250227-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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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秋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杜秋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杜秋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僅 因一時貪念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薄弱,並致告訴人王○崴受有財產上損害,實屬不該。又被告前於民國103至113年間,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確定之前案紀錄,仍再為本案犯行,前科素行非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所竊物品亦已由告訴人領回等情,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乙節,有贓物領據附卷可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512號   被   告 杜秋妘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4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秋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25日凌晨5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桃園經國家樂福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現場負責人王致崴管領、陳列於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總計新臺幣1,703元,業已發還),放入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行經收銀櫃台時未將附表所示商品結帳,竊得上開物品。嗣為王致崴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致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杜秋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王致崴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財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察官 陳書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元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雀巢雲朵榛果 1 盒 129元 2 i_米森有機純黑芝 1 罐 330元 3 亞籽麥片豐盛莓果 1 包 99元 4 桂格減糖美味三合一 1 包 79元 5 i_歐特有機紅藜榖 1 罐 498元 6 遠洋牌玉米鮪魚三明 1 組 107元 7 新東陽旗魚鬆 1 罐 180元 8 素食香鬆 1 包 63元 9 花枝丸(漁) 1 包 129元 10 絲瓜 1 條 89元 總計1,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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