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3-桃簡-3069-20250331-1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佳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6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佳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車牌號碼為 000-0000之自用小貨車」及「大園區航店南路9號」部分,應分別更正為「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自用小貨車」及「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持有純質淨重逾量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對於社會潛在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所生危害情形,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及咖啡包,分別經鑑驗檢出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有如附表一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為本案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仍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愷他命毒品研磨盤1個,其上所沾附之 殘渣,經刮取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乙情,有如附表二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衡諸上開扣案物在物理上尚難與其內殘存之第三級愷他命完全析離,應概認屬第三級毒品之部分,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愷他命毒品1包 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2.5020公克(含1袋1標籤1膠帶),淨重2.1330公克,取樣0.0226公克,餘重2.110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為83.8%,純質淨重1.787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及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3毒偵3492第89~92頁) 2 愷他命毒品1包 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5.2060公克(含1袋1標籤1膠帶),淨重4.8370公克,取樣0.0172公克,餘重4.819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為85.5%,純質淨重4.1356公克。 3 毒咖啡包金色包裝5包 深棕色結塊粉末5袋。實稱毛重21.6140公克(含5袋1膠帶),淨重17.4500公克,取樣0.3044公克,餘重17.14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為14.3%,純質淨重2.4954公克。 4 毒咖啡包黑色包裝25包 淡紫色粉末25袋。實稱毛重80.6500公克(含25袋3膠帶),淨重51.9120公克,取樣0.2786公克,餘重51.63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為21.1%,純質淨重10.9534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愷他命毒品研磨盤1個 黑色方形菸盒1個(內含卡片1張)。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3毒偵3492第89~90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917號   被   告 方佳偉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佳偉明知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5日23時許,在台北市林森北路某一酒店,向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以新臺幣20,000元價格,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0包及愷他命(Ketamine)2包後,無故以予持有之,嗣於20日13時19分許,方佳偉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之自用小貨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機場第二航廈P4停車場」附近。經警盤查,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2包(毛重7.708公克,純質淨重5.9231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0包(毛重合計102.26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3.4488公克)。    二、案經內政府警正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佳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扣押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其純質淨重點達五公克以上,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心中鑑定書4氏在卷可證,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方佳偉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至於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0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炳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秀婷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