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桃簡-562-20241126-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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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凱傑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所示之 記載,屬地址之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當事人欄第6行 桃園區 大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