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YDM-113-桃簡-880-20241021-2
字號
桃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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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龍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 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處有期徒刑拘役參拾日 」,應更正為「處拘役參拾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誤載「處有期徒刑拘 役參拾日」,應更正為「處拘役參拾日」,而此項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補載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