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3-桃聲簡再-4-20241210-1

字號

桃聲簡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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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聲簡再字第4號 被 告 高國貞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59號刑事判 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國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高國貞不服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59 號刑事確定判決,惟聲請人僅泛稱民國104年間做膽摘手術,被植入不明高科技物件,嗣即發生多次莫名非自主行為,案發時腦中有人指示遂做出毀損之動作,非聲請人自主行為等語,並檢具數則新聞畫面擷圖為附件,惟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及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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