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M-113-毒聲-829-20241130-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5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7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 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亦有明文;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施用一、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然被告現正被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不僅無法辦理後續轉介及戒癮評估等事宜,且參諸被告前曾因施用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在緩起訴期間內仍再犯施用毒品罪,亦未能完成治療機構所規劃之各項戒癮治療內容,足顯再為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分並無實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檢察官亦於聲請書中敘明審酌上情之後,被告已不適宜予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其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