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3-秩抗-10-20250103-1
字號
秩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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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秩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古建軒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中 壢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13年度壢秩 字第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部分撤銷 。 上開撤銷部分,古建軒不罰。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古建軒就本件抗告理由, 業於本院調查程序中,明確主張僅爭執原審裁定認定其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部分,認本件警察並未勸阻等語(113年度秩抗字第10號【下稱本院卷】第107頁),是本件僅就抗告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部分予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晚上11時31分 許,受到場處理之員警告知吊車打撈機車一事需抗告人自行處理,非警察職務內容後,當場向宋屋派出所另行報案,於此之前,在場員警已為口頭勸阻,因認抗告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原裁定誤載為第85條第1項,應予更正)之行為,而裁處抗告人罰鍰(下同)2,000元等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 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第58條前段、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為刑事訴訟法第413條所明定。再按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定有明文,據此,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以書面(通知書)或口頭(緊急情況)勸阻,行為人不遵從仍繼續為之者,始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加以處罰。 四、抗告人與他人因行車而發生糾紛,遂先於113年2月6日下午5 時4分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受理後,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派警到場處理,嗣因抗告人不滿員警之處理態度及方式,又陸續於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至晚上11時29分止多次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共計12通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被告當庭提出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禍現場照片在卷可憑(113年度壢秩字第19號【下稱原審卷】第26頁至第31頁反面、本院卷第77頁至第85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五、依本院勘驗案發時員警密錄器畫面影像(檔名:2024_0206_ 231844_065、2024_0206_232845_066,本院卷第72頁至第74頁、第102頁至第107頁),結果分別略以(均以員警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為記載): ㈠就本案發生經過: ⒈自23時18分43秒至23時20分00秒止,員警行走至現場。 ⒉自23時20分01秒至23時21分35秒止,抗告人戴著頭戴燈站在 路邊,並告知員警其機車遭人踹到路邊之草叢欲提告毀損,員警告知其欲提告需至派出所提告,抗告人要求員警要找拖吊車將其機車吊起,員警解釋機車需請其自行聯絡業者吊起。 ⒊自23時21分36秒至23時24分50秒止,抗告人撥打電話,並可 聽見抗告人向電話另一頭複述前開與員警所述之內容,並表示在場員警不願意幫其吊起機車。員警再次解釋欲提告需至派出所提告,且機車需請自行聯絡業者吊起,費用可再索賠,抗告人並未理會員警所解釋之內容,繼續向電話另一頭表示不滿。員警再次解釋欲提告需至派出所提告,且機車需請自行聯絡業者吊起,費用可再索賠,且其等已到場,該告知的權利都已告知,然抗告人仍繼續講電話表示其不滿,於23時24分43秒可見抗告人結束通話。 ⒋自23時24分51秒至23時25分53秒止,員警再次詢問抗告人是 否欲至派出所提告,抗告人持續表示要將機車吊起。員警再次解釋欲提告需至派出所提告,且機車需請自行聯絡業者吊起,費用可再索賠,且該告知的權利都已告知。 ⒌自23時25分54秒至23時28分43秒止: ⑴抗告人再次撥打電話,於23時26分04秒開始對話,並至23時2 8分16秒結束,通話時間長達2分12秒,對話之內容無法辨識。 ⑵於23時26分50秒時,員警舉起電子手錶,可見顯示時間為23 時01分,故該密錄器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有25分鐘之落差 ⑶員警提醒抗告人路邊車多且無路燈危險,抗告人低頭使用手 機不理會在場員警。 ⑷於23時28分43秒時(即實際時間23時03分),抗告人再次撥 打電話: 抗告人:喂?宋屋派出所是不是? 員 警:哇,宋屋派出所。 抗告人:平德路,(無法辨識)。 ⒍於23時28分58秒時抗告人結束通話,並持續低頭使用手機。 員 警:這裡是平鎮轄區。平鎮派出所轄區。你有聽到嗎? 哈囉?沒有聽到?看來你也不是很尊重我們。 ⒎自23時29分41秒至23時31分10秒止,二位員警討論是否離開 此地,於23時29分53秒時,抗告人再次撥打電話,並於23時30分37秒時結束通話,對話之內容無法辨識。此後員警向抗告人說話抗告人均不予回應,員警於23時31分01秒時離開該地。 ㈡再就抗告人與員警之詳細對話內容觀之: 抗告人:5點多發生車禍,我車子在這邊,被對方踹下去, 我要告他毀損。絕對還他。我的車好好的,我一定全估,全車換零件。敢動我車,找死。剛剛車禍在這邊,照片可以給你看。 員警乙:要告?那要不要去派出所直接告? 抗告人:一定告。 員警乙:那要去派出所嗎? 抗告人:要啊,我順便要告對方啊。 員警乙:好啊。 抗告人:打我?強制罪。 員警乙:那你知道怎麼走嘛? 抗告人:那個中庸路嘛。 員警乙:對啊。 抗告人:你先對一下是不是這個位置?一樣的位置?我就在 這邊嘛。應該你們員警給我停到這裡。 員警乙:所以你覺得是對方把你的車弄下去是嗎? 抗告人:確定啦。 員警乙:我跟你講嘛,你不要那麼口氣,口氣幹嘛這樣。 抗告人:確定。 員警乙:確定你就好啊,你就提告啊。 抗告人:這還有痕跡啊。確定啊,他踹下去的。 員警乙:好啊,確定。那你要去派出所嗎? 抗告人:(無法辨識),推下去要把它ㄌ一ㄠ起來啊。 員警乙:(無法辨識),(無法辨識)你要自己想辦法啊。 你要自己想辦法啊。不是我們推,你自己說對方推的啊。 抗告人:對方推的…… 員警乙:那你就提告啊。你就提告啊。你提告啊。 抗告人:叫推吊車來啊。 員警乙:你提告啊。 抗告人:員警權力不夠是嗎? 員警乙:對啊,那是你自己的部分,你自己吊起來啊。你要 提告也是你的權利啊,你去派出所就好了啊。 抗告人:我自己吊起來? 員警乙:嘿啊。 (於23時21分36秒抗告人撥打電話) 抗告人:現在在平德路跟快速路口,5 點多發生車禍,我的 車子被員警牽到路中央,從路中央牽到(無法辨識),現在車子掉到懸崖,員警來了我跟他講,你要給我吊起來,(無法辨識),給我隨便停,結果被對方踹下車,而且講白的,推下去,講白的等於有人被推下,我叫他幫我吊起來,他(無法辨識),(無法辨識),現在重點是什麼,我已經講啦,他就直接講嘛,乾我屁事啊,他的意思乾我屁事。(此為對電話另一頭所述之內容) 員警乙:欸!我沒有這樣講喔。我沒有這樣講喔。你不要亂 講話喔。 (抗告人示意要將手機拿給員警乙) 員警乙:我不需要講,我現在就跟你講你要不要提告?你要 不要提告?你自己說對方踹下去的嘛,你說對方推下去的啊。你提告啊。 抗告人:我講我的,你聽你的。 員警乙:拖吊的費用你跟對方索賠啊,就這樣很簡單,因為 不是我們嘛。我們排除車禍…… 抗告人:叫來啊,叫來啊。 員警乙:你叫啊,那是你自己要叫的啊。 員警丙:(無法辨識)哪家修車廠。 員警乙:對啊,那是你的自由啊。 員警丙:我沒辦法幫你叫。 員警乙:你很奇怪欸。 員警丙:(無法辨識)派出所。 抗告人:拽個二五八萬,我已經很賭爛了,他還一直給我拽 ,我本來就已經受不了(台語)了啊。(此為對電話另一頭所述之內容) 員警乙:果然是叫我們要吊。唉,怎麼辦?唉。 抗告人:他的意思跟他無關。那我就跟你講了嘛,掉下去了 嘛。我現在講重點,我5 點發生車禍,我5 點10分我就坐著車去天成醫院,搞到快8 點我才離開。請問一下這個中途有什麼人會做?大家用想的也知道嘛。那現在重點是我車子(無法辨識),那我有跟他講要把我吊起來不然我怎麼(無法辨識),我還(無法辨識),我放了快3萬塊,他就講了關他屁事,跟他無關。(此為對電話另一頭所述之內容) 員警乙:欸!我有錄到喔,我沒有講這件事喔。你要講怎麼 講是你的自由,啊你要不要提告?要提告的話跟我們回派出所,就這樣而已。我們不要浪費時間了好不好?好不好?你要求償可以,你要拖吊的費用,你跟對方求償就這麼簡單。好不好? 員警丙:我們該告知的權利都有告知你了喔。 員警乙:你不聽那就是你的事情了喔,現場警員(無法辨識 )都有到場喔。 (23時24分43秒可見抗告人結束通話,低頭使用手機) 員警乙:哈囉?(以手電筒照著抗告人示意其回應) 員警丙:我們該告知的權利都有告知了喔。 員警乙:你要不要處理?要不要去提告? 抗告人:(低頭使用手機未回應) 員警丙:要提告現在來派出所喔。 抗告人:(低頭使用手機未回應) 員警乙:看樣子您比較懂法律,您的見解比我們,比較熟。 抗告人:(無法辨識)。 員警乙:沒關係,你不接受也沒關係,但是你還是要提告嘛 ? 抗告人:車啦。 員警乙:你還是要提告嘛?對不對? 抗告人:拖吊車來不然我怎麼走? 員警乙:你要提告嘛?你要不要提告?要提告去派出所啊。 抗告人:我車不可能這樣放著,我就講重點。 員警丙:那你要聯絡修車廠啊。 員警乙:沒關係啊你拖吊的費用跟對方一併求償啊,看費用 多少啊。 抗告人:現在重點是…… 員警乙:我們沒有義務啊。我們不是,你是說對方踹下去, 這你也說的啊。 抗告人:(無法辨識)。 員警乙:好,隨便你。你有要提告再說,那我們要走了喔。 快點,你要不要去派出所?該跟你踐行告知的權利我們都有講到喔。 抗告人:你的態度喔,讓我…… 員警乙:你的態度喔?我好好跟你講,沒有辦法好好跟你講 啊。不然要怎麼辦? (於23時25分54秒抗告人再次撥打電話) 員警丙:你的密錄器有開? 員警乙:我有開我有開啊。 (抗告人於23時26分04秒開始與電話另一頭對話) 抗告人:平德路跟快速路口。(此為對電話另一頭所述之內 容) 員警乙:你不太想理我們,好像你的態度也是有問題吧?哈 囉?跟你講你也不聽,我們也沒辦法啊。 員警乙:我猜他應該這樣盧很久了,對啊。可是我看一下, 唉,其他案件都沒辦法跑了。 (於23時26分50秒時員警乙舉起電子手錶,可見顯示時間為 23時01分,故該密錄器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有25分鐘之落差。) 抗告人:(對電話另一頭所述之內容無法辨識) 員警乙:你不要加油添醋喔,那是你自己講的喔。快點啦, 你有沒有要去派出所?跟我們一起去啊。 員警丙:我們這邊都有錄音、錄影啦,你要講…… 員警乙:沒關係啦。欸。(以手電筒照著抗告人示意其回應 )哈囉?小心喔,那個車子過來很危險欸,晚上車很多喔。 (抗告人與電話另一頭對話至23時28分16秒結束,通話時間 長達2分12秒,對話之內容無法辨識。) 員警乙:大哥很危險喔。車子很多喔,這裡沒什麼路燈喔。 抗告人:(低頭使用手機未回應) 員警乙:您還要打給哪個單位呢? 從上開勘驗結果得悉,抗告人遭到場處理之員警拒絕協助將 其機車吊起後,固仍有撥打報案電話之行為,惟到場處理之員警見狀後,均無何勸阻抗告人不得「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報案之言語,僅反覆澄清、強調絕無抗告人所述之情事,及確認抗告人是否欲一同返回派出所提出毀損告訴。此外,卷內亦查無證據足證員警曾以書面或因情況緊急而以口頭勸阻抗告人不得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報案,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不符。 六、綜上,本案移送機關所提事證,尚難認符合「經勸阻不聽者 」之情形,自不得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原裁定就此部分容有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撤銷,並為抗告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 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