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簡上附民-138-2024100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呂東隆 被 告 廖耿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被告113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刑事部份,業因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在案,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