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簡上附民-177-20241225-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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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侯昱辰 被 告 彭正豪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本案因審判長法官張宏任於113年12月23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 ,由資深法官林育駿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