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M-113-簡上附民-203-20241122-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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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上利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慧 被 告 劉立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即112年度原簡上字第59號 ,下稱刑案),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案業於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有本院收狀戳章及審判筆錄可證。而原告係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故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