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簡上附民-205-20241129-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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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黃幸芝 被 告 蔡宗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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