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M-113-簡上附民-36-2024110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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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鄭詠承 附民被告 徐維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被告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刑事部份,業因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撤回上訴在案,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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