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M-113-簡上-338-2024100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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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BINTI INSIYANA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 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9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BINTI INSIYANA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BINTI INSIYANA不服本院113年度桃簡 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容後補陳之意旨,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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