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簡上-338-20241211-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BINTI INSIYANA(中文名:包安娜,印尼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10 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98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 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簡易案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BINTI INSIYANA不服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98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其於113年5月27日所提上訴狀,僅勾選「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欄位,未具體表明對原判決之事實認定或刑罰裁量有何不服之處,無從認其已表明上訴理由。本院依上訴狀所載地址通知上訴人於113年10月2日到庭說明,傳票於113年9月13日由陸光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受,嗣以「逾期退回」為由退回傳票,故當次準備程序未依期進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文封、傳票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31至33頁)。本院又於113年10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並分別於113年10月9日公示送達及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被告於偵查時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並由陸光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受等情,有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簡上卷第49至59頁),本院復於113年11月22日、同年月26日撥打被告於偵查時留存之電話,均轉語音信箱而未經被告接聽等情,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見簡上卷第61至63頁)。是上訴人未遵期到庭或以書狀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