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簡上-356-2024112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 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28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66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東信於審理中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之部 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57頁),是本院第二審乃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為審理,犯罪事實部分非屬本院第二審審判之範圍,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幫伊申請法扶律師,伊真的不是故意 的,請從輕量刑等語。辯護意旨則略以:被告係因需要車做工作,朋友告知這樣使用車牌只會罰款,實係無心之過,並請審酌被告為中低收入戶且家中仍有幼子需扶養,請ˇ量處較輕之刑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審審酌被告偽造扣案之車牌2面,懸掛並駕駛上 路,足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行使偽造車牌之其間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足見原審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復無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客觀上不生量刑過輕之裁量權濫用。從而,被告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