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3-簡上-463-2025031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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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豪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 字第20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 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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