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3-簡上-554-2025020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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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咸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6月27 日113年度桃簡字第6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73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咸義被訴竊盜案件,雖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4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