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M-113-簡-304-202410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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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如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906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 字第299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 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玉如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玉如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易卷第33至36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 罪。被告已著手為本案恐嚇取財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因工作結識告訴人,然於商談工作過程中不歡而 散,僅為使告訴人解除對其通訊軟體之封鎖,竟傳送具有要脅、使人心生畏懼性質(如起訴書所載)之訊息予共同友人,藉此要求共同友人轉達告訴人須支付介紹費並解除封鎖,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認犯行,兼衡其素行(於本案犯行前並無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案紀錄)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以及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希望不要再遇到類似的事,不願意給被告緩刑等語(見易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雅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9064號 被 告 吳玉如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玉如認有向從事街頭藝人之林佳賢及其工作夥伴林明昌提 供表演機會,惟未順利表演,不歡而散,心生不滿,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5日中午12時許至112年2月27日上午7時許,在臺灣不詳處所,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加害身體、自由、隱私、財產之訊息予林明昌並要求轉告林佳賢之方式恐嚇林佳賢,要求林佳賢交付新台幣(下同)60000元,致使林佳賢心生畏懼,惟並未交付60000元,致未得逞。 二、案經林佳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玉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佳賢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林明昌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line對話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 遂罪嫌。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請參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報告意旨認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映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盧珮瑜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之)附表: 編號 訊息 1 「對了台中華美永遠永遠不歡迎他」、「請他千萬不要來」、「不然我會找混混打他」 2 「你請他一定要看我的訊息」、「不然情況會更加惡化」、「我有可能讓她一輩子都唱不了」 3 「阿昌,你如果有空,告訴他,解開對我的封鎖」、「想要封鎖我可以,先把該給我的前匯給我,就可以封鎖我」、「我現在要跟他收費新臺幣60000元」、「如果她不願支付,最好不要在當街頭藝人」 4 「直到她支付新臺幣6萬元,我才有可能考慮放過她」、「她不要以為,我不知道她 住在哪,我等一下就去請 私家偵探,調查她家住在哪,調查她的公司在哪裡,很快她的個人資料,我可能就會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