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簡-508-2024101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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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羽瑩 梁家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27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薛羽瑩共同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家萍共同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薛羽瑩、梁家萍及陳文昌(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 之土地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2年8月27日前某日,曾 受蕭珍儒所託而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建築物及 其附連圍繞土地(下稱本案建物及土地)進行清潔工作,嗣其等 明知本案建物及土地之承租人李存享已透過蕭珍儒轉知,拒絕其 等再行進入本案建物及土地,詎薛羽瑩、梁家萍及陳文昌竟共同 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聯絡,於112年8月27 日晚間9時35分許,無故侵入本案建物及土地,並在該處停留、 休憩。嗣本案建物及土地之所有權人邱彥禎於112年8月27日晚間 9時35許,前往該處巡視時,發覺本案建物內燈火通明,驚覺有 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羽瑩、梁家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存享、證人邱彥禎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蕭珍儒於偵查中之證述、同案被告陳文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相符,並有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及 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㈡被告2人與同案被告陳文昌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取得本案建物及 土地之管領權人同意,擅自進入本案建物及土地,影響他人對於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管理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衡酌被告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等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蕭博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