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M-113-簡-567-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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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政諺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刑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至3行所載「在葉美惠擔 任實際經營及管理者、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洋金運動彩券 行」,應更正為「在潘春妹獨資設立,並擔任實際經營及管理者 、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野球運動彩券行」;第6行「係為 葉美惠處理事務之人」,應更正為「係為潘春妹處理事務之人」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提及有關彩券行 設立、經營及管理之人、彩券行行名等情,有原判決所列相關證據可佐,惟文字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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