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簡-572-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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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緝字第176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處罰金新臺 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依修正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甲○○明知上情,並經桃園市政府以民國111年9月29日府衛心字第1110275298號函,通知應於111年10月11日、同年10月21日接受輔導教育課程,惟未出席;又經桃園市政府以111年10月25日府衛心字第1110300303號函,通知應於111年11月4日、同年11月18日接受輔導教育課程,仍未出席。桃園市政府乃以112年6月1日府社家字第1120145554號裁處書,對甲○○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命其於112年6月30日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詎甲○○基於屆期仍不履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之犯意,於上述時間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29日府衛心字第1110275298號函、111年 10月25日府衛心字第1110300303號函、112年6月1日府社家字第1120145554號裁處書、112年10月6日府社家字第1120276375號函,及上開函文及裁處書之送達證書。  ㈢本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侵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被告執行完 畢紀錄、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年5月21日桃家防字第113001104號函。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除第13條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外,其餘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21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至第50條第3項,並規定:「依前2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性侵害犯罪,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經評 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卻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又經桃園市政府裁罰後,仍未遵期履行,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尚能坦認犯行,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 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 、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 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 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 ,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 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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