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簡-587-202411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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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芷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86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芷心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見本院易字卷第32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 ,交付其申辦之手機門號給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用以遂行對本案被害人的詐欺犯行,並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再參考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訊問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否認因交付本案手機門號而獲取任何報酬,卷內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860號 被 告 江芷心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芷心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 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手機門號(俗稱人頭卡)隱匿聯繫者之真實身分,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手機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仍基於掩飾特定人真實身分及縱他人以該手機門號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遠東百貨桃園店對面,將其所申辦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之預付卡門號,交付與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機器貓」之詐欺集團成員。嗣「機器貓」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9月6日下午3時17分,以本案門號撥打蕭富吉之手機門號聯繫,用猜猜我是誰之詐騙手法詐騙蕭富吉,致蕭富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112年9月6日下午3時27分、同日下午3時45分,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共計10萬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經蕭富吉驚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富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芷心於警詢時之供述 1.被告為本案門號申登人之事實。 2.被告於上開時、地,將本案門號之SIM卡交付與真實姓名與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機器貓」之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蕭富吉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出2筆款項共計10萬元至指定帳戶之事實。 3 手機通話紀錄及轉帳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通聯調閱查詢單 本案門號為被告所申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盈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諺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