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YDM-113-聲保-241-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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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啓元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啓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 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