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聲保-242-202410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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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三淇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三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三淇於110年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並於11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2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67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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