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13-聲保-244-2024101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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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峻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峻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許峻豪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5067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8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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