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M-113-聲保-245-202410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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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證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品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賴品潔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2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