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YDM-113-聲保-249-2024101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璿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璿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璿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3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112年7月18日入監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同年4月1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74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