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YDM-113-聲保-250-2024101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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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EWI SULASTRI BT SUYADI MULYANI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EWI SULASTRI BT SUYADI MULYAN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EWI SULASTRI BT SUYADI MULYANI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6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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